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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出台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试行)

2015年01月19日 15:50 admin 点击:[]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和省委十届三次、四次全会精神,强化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以下简称“两个责任”)的有效落实,深入推进全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党内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统一思想,把握目标要求

()深化思想认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反腐败体制机制建设做出重要部署,强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落实“两个责任”,是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关键,对于保证全面深化改革顺利进行,奋力推进“两个跨越”,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各级党委(党组)和纪检机构要深刻认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性,准确把握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基本内涵与具体要求,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坚决抓好落实,推动形成反腐倡廉的强大合力。

()把握指导思想。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以完善责任体系为支撑,以健全体制机制为重点,以创新载体抓手为突破,着力构建党风廉政建设权责对等的责任分解体系、科学规范的责任落实机制、完整闭合的责任追究链条,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由“虚”到“实”、由“宽”到“严”、由“软”到“硬”转变,促进各级党委(党组)和纪检机构认真履行职责,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以良好的党风政风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明确目标任务。坚持把厘清党委领导班子责任、主要负责人责任、领导班子成员责任作为重点,着力健全制度机制,形成认识到位、责任明晰、履职尽责的主体责任落实体系;坚持把深化纪律检查体制改革作为重点,突出纪委监督主业,形成监督有力、制约有效的监督责任落实体系;坚持把完善责任考核、责任追究等制度作为重点,加强督促检查,形成有错必究、有责必问的“两个责任”问责追究体系。

二、厘清责任,明确责任内容

()明确党委主体责任。各级党委(党组)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要按照党章要求,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包括领导班子责任、主要负责人责任和领导班子成员责任。

1.党委(党组)领导班子责任。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集体责任。

(1)统筹谋划部署。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与反腐败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总体布局,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中央纪委有关部署要求,研究制定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对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职责和任务分工,推动责任落实。每年年底向上级党委和纪委报告责任制落实情况。

(2)健全工作机制。改革和完善反腐败协调小组职能,明确职责任务。督促各职能部门充分履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抓党风廉政建设的强大合力。完善责任体系,真正把主体责任落实到各地、各部门党委(党组),形成上下贯通、层层负责的工作格局。

(3)强化宣传教育。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党的宣传思想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总体部署,扎实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推进廉政文化建设,筑牢思想防线、强化舆论引领、营建崇廉风尚。

(4)深化作风建设。大力弘扬党的优良作风,牢固树立党的意识和组织纪律观念,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毫不放松地抓好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精神的贯彻落实,持之以恒反对和纠正“四风”。

(5)严格监督考核。每年组织对辖区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以及下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检查,并以适当方式在党内通报。

(6)选好用好干部。认真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着力构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机制、责任追究机制,增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透明度,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7)维护群众权益。不断完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畅通群众诉求渠道,加强纠风治乱工作,坚决查处和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8)加强制度建设。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有关部署要求,深化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推进源头治理,完善腐败治理监控体系,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推进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9)坚决反对腐败。领导和支持执纪监督机关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定期听取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汇报,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全力支持和保障纪委办案,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做到有案必查、有腐必惩,始终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加强纪检监察组织和干部队伍建设。

2.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责任。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是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必须牢固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意识,强化责任担当,带头履行好主体责任。

(1)履行领导责任。积极推进本地、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2)强化组织推动。及时传达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要求,结合实际进行专题研究和安排部署,坚持做到专门研究、分解责任、明确职责。

(3)加强教育监管。坚持原则,敢抓敢管,加强对领导班子成员及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教育监管,管好班子、带好队伍,督促领导班子成员、下级领导班子廉洁从政、履行好“一岗双责”职责。

(4)保持清正廉洁。坚持从我做起、向我看齐、以身作则,管好自己,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作廉洁从政的表率。

3.领导班子成员责任。领导班子成员要根据工作分工,严格落实“一岗双责”要求,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1)落实分管职责。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定期研究、布置、检查和报告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

(2)强化工作指导。把党风廉政建设要求融入到分管业务工作中,积极指导分管部门研究制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措施,完善制度规定,加强风险防控,推动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3)加强日常监管。对分管部门、分管领域党员干部加强经常性教育,定期或不定期对分管部门及其负责人廉洁从政、改进作风、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等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提醒、早纠正。

(4)自觉接受监督。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和改进作风各项规定,坚持以身作则,管好自己,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

()明确纪委监督责任。纪律检查机关是党内执纪监督专责机关,对本地、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履行监督职责。要按照党章和相关党内法规要求,明确职责定位,聚焦中心任务,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从根本上把监督责任履行好。

1.加强组织协调。在党委(党组)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协助党委(党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充分发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职责,协调解决本地、本部门反腐败工作重大事项,及时向党委(党组)和上级纪委报告反腐败重大工作情况,督促检查本地、本部门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任务。

2.严格纪律监督。坚决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加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决定执行情况和省委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令畅通。严格执行党的各项纪律,严肃查处违犯党纪行为。严明政治纪律,切实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严明组织纪律,克服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现象。

3.深化作风督查。加强对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持之以恒反对和纠正“四风”,推进作风建设监督检查工作常态化、制度化。严肃查处违反作风建设规定的典型案件,对典型案例及时通报曝光,形成强大震慑。

4.严肃查办案件。落实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的要求,实行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制度。严格审查和处置党员干部违犯党纪政纪、涉嫌违法的行为,严肃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贪污贿赂、买官卖官、徇私枉法、腐化堕落、失职渎职案件,严肃查办发生在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群众身边的腐败案件。

5.强化警示教育。对党员干部作风、纪律上的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对苗头性问题及时约谈、函询,加大诫勉谈话力度,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开展理想信念、宗旨观念、廉洁自律和警示教育,促进党员干部廉洁从政。

三、创新举措,推动履职尽责

()实行“签字背书”。各级党委(党组)和纪检机构对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进行“签字背书”,与责任对象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主体责任人和监督责任人要对本地、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工、任务分解、年终工作总结报告等具体责任行为进行审阅,提出审阅意见并签名,作为上级党委对下一级党委(党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考核和追责的依据。

()提交述廉报告。各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要结合年终工作考评和责任制考核,围绕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作风建设、个人有关重大事项和廉洁从政情况等方面的内容,撰写述廉报告。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要将述廉报告报上一级党委,同时抄送上一级纪委、组织部。各级纪检机构、组织人事部门要将述廉情况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不及时、不如实报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等处理。

()开展述责述廉。总结前期述责述廉试点工作经验,积极稳妥开展省直部门内设机构及直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向派驻纪检机构述责述廉,县(市、区)党委、政府和市()直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向市()纪委全会述责述廉,强化民主测评。述责述廉对象要围绕个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作风建设、廉洁从政等方面的情况述责述廉,原则上在一个任期内不少于1次。班子其他成员每年向纪检机关或派驻机构开展书面述责述廉。各级党委(党组)要将述责述廉有关情况纳入干部个人年度考核内容,对存在的问题要督促及时整改。

()深化社会评价。深化党风廉政建设社会评价和政风行风群众满意度测评,完善测评办法,扩大群众参与,进一步提高测评结果的科学性和公信力。建立社会评价综合分析数据库,加强受访群众反映问题的整改力度,开展整改情况满意度回访。强化测评结果运用,对测评情况进行专项分析和单独排名,向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中央在川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通报,向被测评对象反馈,并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年度绩效管理考核的重要依据。

()建立约谈制度。各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要根据责任制考核、党风廉政建设社会评价、政风行风群众满意度测评和平时掌握了解的情况,适时约谈领导班子成员、下一级党委和部门主要负责人,指出其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作风建设、廉洁从政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对所在地区、部门或系统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等突出问题的主要负责人,要及时进行约谈,督促其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职责。各级纪委主要负责人要定期或不定期对下一级党委和部门主要负责人、纪检机构主要负责人、同级纪委委员进行约谈,听取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收集约谈对象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建议。

()强化专项巡视。进一步发挥巡视监督作用,坚持“三个不固定”原则,实行一次一授权,科学调配巡视力量,突出巡视重点。突出专项巡视“短、平、快”的特点,简化巡视工作程序,创新方式方法,通过小分队、多批次、高频率、快节奏等方式,重点对落实“两个责任”情况,以及党风政风、选人用人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巡视,提升巡视工作深度,提高发现问题实效。

()完善考核办法。坚持每年对全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进行全面部署,明确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任务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考核结果纳入各级党委、政府综合目标考核内容,并向组织人事部门通报,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表彰奖励、考察考核、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严格责任追究。严格落实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依纪依法实行问责。研究制定落实“一案双查”的具体办法,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严重违纪行为的地方、部门和单位实行“一案双查”,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倒查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四、加强领导,确保责任落实

()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党组)要把落实“两个责任”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层层传导压力、一级抓好一级。各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要经常研究、督查、考核“两个责任”落实情况。各级纪检机构要及时向党委(党组)汇报上级纪委有关部署要求,主动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切实解决落实“两个责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创新工作方法。紧紧围绕落实“两个责任”,注重工作方法,创新工作举措。分级分类建立台账,实行台账式管理、项目化推进,一项一项抓好落实。强化工作评估,适时组织开展落实“两个责任”情况评估,对照职责任务,进一步查漏补缺,增添工作措施。加强工作指导,各级党委(党组)和纪委要加强对下级党委(党组)和纪检机构落实“两个责任”工作的具体指导,认真总结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及时上升为制度机制,确保落实“两个责任”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

()营造舆论氛围。加大宣传力度,加强统筹协调,健全协作机制,广泛宣传各地、各部门落实“两个责任”的经验做法、先进典型和明显成效,以强大的宣传声势凝聚共识,着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面向社会开展履行“两个责任”公开承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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