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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卫处关于新型冠状肺炎疫情防控物资管理规定

2020年02月20日 15:51  点击:[]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学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物资管理工作,根据学校应急保障组分配物资使用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疫情防控物资包括个人防护用品和消毒用品两部分。
       个人防护用品:口罩、乳胶手套、体温计、体温枪、一次性隔离衣。
       消毒用品:消毒液、消毒片、消毒粉、医用酒精、免洗凝胶、喷雾器。
第三条 以上防控物资在学校应急保障组统一领取。
第四条 防控物资使用对象包括保卫处所有干部职工、校聘用安保人员、购买服务安保公司安保人员(寒假期间暂由保卫处负责)。
第五条 凡我处需要物资,由三校区日常管理组、应急处置组、交通保障组根据工作需要每周提前两天向综合协调组报送所需防疫物资数量申请。综合协调组核定后报保卫处防控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按照程序向学校物资保障组申请根据数量向日常管理组发放防疫物资,并做好签收工作。
第六条 防控物资按照保证安保一线,总量控制的原则统筹安排。
第七条 捐赠的各类防控物资,由综合协调组统一接收,建立台账,造册登记,妥善保管,按需进行分配。
第八条 前期已发放物资,日常管理组将台账记录报综合协调组进行留存备查。
第九条 综合协调组每周根据发放情况出具简报,各组应严格落实物资使用管理登记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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