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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交通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2015年11月30日 09:59 admin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学校财产和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校内各单位(含校内BOT项目、学校全资各类企业、驻校单位)及各类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校内各单位(含校内BOT项目、学校全资各类企业、驻校单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应遵循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 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防火安全委员会。校长任主任,分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任副主任,成员为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学生工作处、保卫处、后勤保障处(后勤集团)、校园规划建设处、资产管理处、实验室设备管理处、计划财务处、人事处、峨眉校区、附属中学、子弟小学等13个单位负责人。

第五条  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在保卫处,办公室主任由保卫处处长担任。办公室成员有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校园规划与建设处。               

第六条  各二级单位成立消防工作小组,行政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并指定专人担任副组长,成员为重要消防岗位、消防部位的负责人。

第七条  各二级单位下属机构消防工作组织参照二级单位消防工作机构进行设置。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对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校长是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消防工作的领导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二级单位行政负责人为消防安全责任人,并指定专人担任消防安全管理人。驻校内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为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九条 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职责:

(一)督促检查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二)审定消防工作年度计划,组织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审定消防安全工作的人力、物力和资金投入计划;

(四)督促检查各单位消防设施、器材的管理、维护及使用情况;

(五)督促检查有关单位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情况;

(六)对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第十条 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保卫处作为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牵头部门,全面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的开展,主要职责为:

(一)拟定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根据学校实际情况,修订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牵头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三)牵头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四)协助公安消防部门调查和处理火灾事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对火灾事故的责任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五)指导、检查校内大型活动的消防安全工作。 

(六)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七)指导、协助各单位志愿消防队的工作;

(八)按照《西南交通大学公有房产管理办法》和《西南交通大学基本建设项目实物接收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等相关规定,做好学校公有房产消防系统的验收和接收工作。协助各单位做好相关工程的报审、验收工作;

        第十一条 各二级单位及其下属单位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制定本单位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并向防火委员会办公室报送年度消防经费预算;

(三)负责本单位消防安全设施器材的日常管理维护,确保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有效;

(四)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演练,组建本单位志愿消防队;

(六)一旦发生火灾,及时开展初起灭火工作,并协助、配合公安机关、学校保卫处开展后续处置工作;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重点部位、重点岗位应设专、兼职消防安全员,并报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备案。 

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

()学生宿舍、食堂(餐厅)、教学楼、校医院、体育场(馆)、会堂(会议中心)、超市(市场)、宾馆(招待所)、幼儿园、子弟小学、附属中学以及其他文体活动、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

()学校信息网络中心、广播台、电视台、(印刷厂),驻校内邮政、通信、金融等单位;

()车库;

()图书馆、档案馆、机车博物园;

()供水、供电、供气等系统;

()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的充装、储存、使用场所;

()实验室、计算机房、电化教学中心和承担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或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监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

()学校保密要害部门及部位;

()高层建筑及地下室、半地下室;

()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

 第十三条 在校内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或特殊活动,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应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工作预案,落实消防安全工作措施,并按照《西南交通大学大型活动报批报备管理办法》向保卫处提出申请,经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十四条 校内新建、改建、扩建、装修等工程,其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工作由施工单位负责,并接受学校保卫处的监督、检查。

校内新建、改建、扩建、装修等工程,应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有关法律和技术规范,接受公安消防部门审核监督管理。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合格的工程资料复印件应报保卫处备案。未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工程不得开工。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学校保卫处应签订三方防火安全协议;竣工后,应由公安消防部门和学校保卫处共同进行消防设施的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与消防安全相关的工程图纸、资料、文件等送学校档案馆存档。

        第十五条 建筑物的消防安全工作由使用单位负责。实行物业化管理的建筑,应在物业管理合同中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及工作职责。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不得占用消防通道。除检查、维护、火警外,不得动用消防设施和器材。非火警(灾)情况下因保管不善造成的消防设施和器材的损坏和丢失,由当事人或管理使用单位承担赔偿,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消火栓的管理维护,室外由保卫处负责,室内由使用单位负责。已纳入物业管理的,按合约开展消防安全工作;未纳入物业管理的,相关经费应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由保卫处归口申报。

       第十八条 消防报警系统及其配套消防设施(如泵房等)的日常管理维护由保卫处负责。已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按合约开展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九条 消防控制室不得改作他用,相关工作人员应持证上岗、24小时值班,并由保卫处统一培训。   第二十条 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使用单位应遵守《西南交通大学化学危险品及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二十一条 发生火灾时,事故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报告、报警,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清理,应协助公安消防部门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建立消防工作档案,内容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按照学校档案馆相关要求,做好存档工作。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重点部位情况;

        (二)消防安全制度,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三)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四)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包括以下内容:

        (一)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二)防火检查、巡查记录,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三)消防安全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四)火灾情况、消防奖惩情况记录等。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要每月定期进行消防安全自查。自查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责任制及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

        (二)消防车通道、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供水、消防报警系统及其联动设备的运行状态、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使用、消防控制室值班等情况;

        (四)安全用火、用电情况;

        (五)本单位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情况;

(六)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使用和存储场所的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七)火灾隐患和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八)其它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特种行业、岗位的工作人员,应进行专门的消防安全培训,并报保卫处备案。

 

第五章  火灾隐患整改

 

第二十五条  各二级单位要定期进行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改。能立即整改的则立即整改;暂时不能整改到位的,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

第二十六条  公安消防部门、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责令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责任单位应在接到限期整改通知书3个工作日内上报整改方案,并报保卫处备案。隐患消除后,应向公安消防部门、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报送火灾隐患整改复函和经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签字确认的整改情况记录。

第二十七条 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且整改困难较大的单位,其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向学校防火委员会提出整改建议方案。

 

第六章 奖励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学校消防安全实行一票否决制事故责任追究制。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扑救火灾、保护生命财产中表现突出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九条 火灾发生原因及责任由公安消防部门或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进行认定。

第三十条  对违反消防安全规章制度造成火灾事故的单位和工作人员,根据情节轻重,对事故责任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公职等相应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消防安全规章制度造成火灾事故的学生,根据情节轻重,对事故责任人、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相应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的火灾,依法追究其法定监护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西南交通大学防火安全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学校2015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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