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卫处
党委人民武装部
党委保卫部 保卫处

西南交通大学消防管理规定

2020年11月30日 17:08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学校财产和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423号修订)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61号令)、《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28号令)、《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消防安全工作指南>的通知》(教发厅函〔20175号)等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校内各级单位。凡在本校工作、学习、居住的师生员工(含留学生、外教)、家属及外来人员,都必须遵守本规定,自觉维护校园消防安全。驻校内其他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本规定及有关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 学校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应当遵守国家消防法规,严格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切实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校园消防安全。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四条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多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安全责任制。学校每年将《消防安全责任书》印制后下发给校内各二级单位,层层分解责任,把消防安全落到实处。

学校书记、校长是学校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全校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开展全校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各级责任单位及其下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各级单位应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

第五条 学校书记、校长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四)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六条 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二级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协助学校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第七条 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一)掌握分管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主动配合分管校领导工作,落实分管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制;

(二)督促分管部门定期开展灭火的学习、教育、逃生常识;

(三)督促分管部门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解决整改火灾隐患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彻底整改火灾隐患;

(四)参加分管部门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八条 加强组织领导,西南交通大学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对防火安全工作实施统一领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落实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消防安全相关工作的要求,研究决定涉及学校消防安全相关的重大问题,协调处理需要学校层面解决的消防安全隐患。

学校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审定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审定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

(四)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

(六)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七)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

(八)协助校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追责工作。

第九条 保卫处在学校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代表学校行使对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日常管理职权,负有监督、检查、指导和督促整改的责任。履行如下工作职责:

(一)拟订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待学校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实行不定巡查制度,发现隐患立即责成相关部门限期整改;

(三)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四)定期对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五)每年“5.12、新生军训期间、11.9为重点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六)受理驻校内其他单位在校内和学校、校内各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行政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校内备案审查工作,督促其向公安消防机构进行申报,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七)认真完成学校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以及领导交办的其他消防工作任务。

第十条 学校各级单位的行政主要负责人和其他驻校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负责本单位管辖的办公室、实验室、教研室、工厂、公司、临时工宿舍、出租房屋、出租门面以及施工现场、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

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共用部分应明确各自的管理责任,或者委托物业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四)按规定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由专人负责确保消防设施使用完好有效;

(六)按规定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七)与学校签订防火安全责任书;

(八)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报公安消防机构审核、验收,并将审核、验收结果报学校消防机构备案;

(九)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协助处置火灾事故;

(十)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 各单位确定一名行政副职领导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主要责任,并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具体职责为:

(一)主持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协助责任人认真履行职责,抓好消防法规和各项管理制度的落实;

(二)建立健全逐级责任制和岗位职责,专人定期检查落实情况,做好检查记录,及时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

(三)拟订、落实本单位消防工作计划,做好工作总结;

(四)具体安排对师生员工进行防火常识和防消技能的教育、培训和灭火演练;

(五)及时向责任人汇报工作,完成责任人交办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和消防安全重点岗位需求,设置若干消防安全员。安全员在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的直接领导下,履行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巡查、制定本部位切实可行的防火安全制度。在确定和变更消防安全员时应及时报保卫处报备。

具体职责为:

(一)做好消防日、周、月巡查、检查工作,并做好记录,在节假日、重大活动前重点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提出改进措施和采取安全防范保障措施,及时消除隐患;

(二)掌握负责区域消防器材,消防设施设备分布、配备情况。负责消防器材的维护保养工作,做到底数清,配备合理,数量足,有事能用;

根据本部位的防火实际需要,随时申请需要增减的灭火器材;

(三)开展对负责区域内消防用水、用电、用气情况巡查工作,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四)协助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开展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及管理的培训、宣传、教育、演练工作,会进行人员疏散,会拨打火警119,懂得火灾中逃生的基本方法,提高单位师生的应急疏散能力和扑灭初起火灾能力;

(五)严格执行对“易燃、易爆”等物品的保管、领用、使用的管理规定,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并报告;

(六)如发生火灾等安全事故,消防安全员要立即组织人员应对处理,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校安全办和本部门领导汇报;

(七)完成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交办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 消防重点部位及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确定以下部位(单位)为校级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单位):

(一)学生宿舍、食堂(餐厅)、大型活动人员聚集场所、教学楼、校医院、体育场(馆)、学生会堂、BOT商铺、宾馆(招待所)、幼儿园、子弟小学、附属中学等场所;

(二)实验室、计算机房和承担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或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校监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

(三)图书馆、档案馆;

(四)供水、供电、供气等系统;

(五)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的充装、储存、使用场所;;

(六)学校信息网络中心、广播台、电视台,驻校内邮政、通信、金融等单位;

(七)学校保密要害部门及部位;

(八)高层建筑及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车库;

(九)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十)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部位(单位)。

第十四条 学生宿舍的消防安全管理由后勤与基建管理处、学生工作部、研究生院和各学院按照各自工作分工,共同负责。

其中后勤与基建管理处工作职责:

(一)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宣传教育,通过多种形式经常性的向学生反复宣讲,力求达到习惯养成;

(二)有针对性地每月进行至少一次的部分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抽查,纠正和制止学生违章行为,整治消防隐患,履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普及消防安全知识的职责,保障学生宿舍内的消防安全符合规定;

(三)作为组长单位,由保卫处、学生工作部、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等相关部门作为成员单位组成联合检查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检查;每学期对全部学生宿舍进行一次全方位检查,不留死角,形成检查台账备查;

(四)负责学生宿舍消防设施设备、消防器材、常闭式防火门和应急疏散指示标志的日常维护与管理,保障学生宿舍消防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五)学生宿舍一旦发生火情,应立即向“119报警,同时向保卫处值班室报告并积极组织人员开展灭火与疏散救援。事后,应配合协助公安消防管理部门调查火情原因,核定火情损失,查明火情事故责任;

(六)联合学生工作部和各学院,建立由学生参加的志愿消防队,定期开展消防培训和演练;

(七)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工作,发现火情立即组织扑救,同时利用楼内广播系统组织学生疏散;

(八)负责对已移交的水、电管网及时进行检测、维修维护(除消防终端设备外的水电管网),确保消防水、电管网的正常运行。

学生工作部工作职责:

(一)统筹协调各学院(中心、所、书院)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宣传教育,通过多种形式多种媒体经常性地向学生反复宣讲,力求达到习惯养成;强化日常行为管理,教育学生严格遵守宿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二)组织后勤与基建管理处、保卫处相关职责部门有针对性地进行每月至少一次的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抽查,组织各学院(中心、所、书院)每月对全部学生宿舍进行一次全方位检查,不留死角,形成检查台账备查;

(三)每学年组织一次学生防火疏散演练工作,不断提高学生的防火意识和自防、自救以及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形成工作台账备查;

(四)对在学生宿舍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宿舍和学生,在文明宿舍评比和园区先进个人表彰中给予鼓励;对违反宿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造成火灾事故的学生,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处分;

(五)积极配合后勤与基建管理处建立由学生参加的志愿消防队,每季度定期开展消防培训和演练,形成培训和演练台账备查。

研究生院工作职责:

(一)研究制定研究生教育培养工作相关的安全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把研究生遵守消防安全法规作为评优评奖重要内容之一;

(三)在制定和审查实验教学、工程训练、实习实训等实践教学大纲时,应将安全教育列入计划,并督促执行;

(四)在研究生导师培训、教学检查、工作考核、教学管理等过程中要体现安全方面的要求;

(五)将研究生培养过程中涉及师生安全的事项作为教学评估与监督的一项重要指标。

各学院工作职责:

(一)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宣传教育;强化日常行为管理,教育学生严格遵守宿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二)每个月对学院学生宿舍进行一次全方位检查,形成检查台账备查,同时本学院随时进行学生宿舍的用火用电安全检查工作;

(三)每学年组织学生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培训和防火疏散演练工作,不断提高学生的防火意识和自防、自救以及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形成工作台账备查;

(四)对在学生宿舍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宿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造成火灾事故的学生,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处分;

(五)积极配合后勤与基建管理处、保卫处相关职责部门建立由学生参加的志愿消防队,每季度定期开展消防培训和演练,形成培训和演练台账备查。

第十五条 饮食服务中心消防管理工作职责:

(一)加强经常性的防火知识教育,每学期进行安全用电常识教育,严格遵守机械设备操作规程和安全用电规定,每季度对电源线路、机器设备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维修和处理;

(二)厨房内易燃气体管道、电源接头、仪表阀门要每学期检查,发现易燃气体泄漏时,要先关闭阀门,及时通风,严禁明火和启动电源的开关;

(三)易燃气体库房内不得存放餐具等其他物品,油库操作间等易燃、易爆场所及附近,严禁堆积易燃品,严禁烟火;

(四)工作结束后,操作人员要及时关闭厨房的所有阀门,切断气源、灯火源和电源后方能离开;

(五)厨房内抽油烟罩应每日擦洗,烟道每半年清洗,绞肉机、菜馅机等电机设备不得过载运行,并防止电气设备、线路受潮。

第十六条 教学楼的各驻楼学院负责管理本单位区域内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物业管理部门严格按照《物业管理条例》,负责教学楼内的消防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等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对全校公有房屋及实验室的产权归属权的界定及日常消防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涉及BOT项目按照《西南交通大学BOT项目资产管理办法》执行,作为牵头管理单位,督促BOT管理方建立健全BOT项目的相关消防管理制度,督促BOT管理方对商铺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检查等,对拒不服从管理的商铺由保卫处提出断水、断电的建议,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实施。

第十八条 地下室、半地下室和用于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场所的建筑不得用作学生宿舍。生产、经营、储存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学生宿舍等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学生宿舍、教室和礼堂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十九条 利用地下空间开设公共活动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学校消防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 设有火灾自动报警和自动灭火系统的建筑,应当按规定设置消防控制室。学校各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他用。消防控制室应设专人24小时值班,值班人员应当经省辖市公安消防机构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并能按照火灾事故处理预案熟练操作建筑内消防设施。学校由保卫处负责对值班人员进行统一培训,做好日常的维护、保养及监控中心消控值班登记记录。

第二十一条 各级单位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各级单位对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持证上岗。各级单位对易燃易爆和化学危险物品的制作、使用、储存、运输或者销毁必须实行严格的管理,并遵守下列制度:

(一)保管人员、存放地点、物品名称和数量等必须报学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和保卫处备案;

(二)在实验室、工作场所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时,必须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可能发生燃烧、爆炸、气体泄露对人体和财产产生危害的生产或实验,必须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具;

(三)库存的易燃易爆和化学危险物品,要经常盘点、检查,做到账物相符;

(四)遇热、遇潮、受阳光照射容易引起燃烧、爆炸和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运输时要采取安全措施,进出校门应提前向保卫处申报,存放地点应有防热、防潮、通风等有效防范措施;

(五)生产、实验和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场所,应安装防爆灯,设置“禁止烟火”和“禁止吸烟”标志,并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

(六)危险物品的空容器、废料、废气、废水、废渣,不得私自丢弃或自行处置废弃,应进行分类收集,妥善储存,容器外加贴标签,注明废弃物内容和品名,送交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回收处理,并保存好交接单据。

第四章 相关部门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后勤与基建管理处负责本单位管辖的在校承建工程的建筑公司和各施工队伍的消防安全管理;负责全校新建项目内的消防设施建设、验收以及室外消防设施的整体规划。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并接受主管单位的监督检查。

协调建设单位对使用单位进行消防设施的操作技术培训和消防设施质保期内的维修工作;

新建楼宇的消防设施必须及时进行验收和移交工作;

新建、改建、维修工程,工程竣工后的有关图纸、资料、文件等应当报档案馆、保卫处备案;

对因历史遗留问题造成的若干楼宇未进行消防设施验收移交就投入使用多年的情况,摸清现状,及时立查、立改、处置、验收、移交,使之纳入正常管理,彻底消除消防安全隐患。

第二十三条 校内承接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单位应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应将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施工;经公安消防机构核准的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公安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验收合格的工程项目,应将审核、验收合格的手续报学校消防机构备案。

第二十四条 各二级单位应当对需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和人员应当向公安消防机构申办审批手续并向保卫处备案,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二十五条 校内焚烧废物,需事前向校安全生产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在保卫处指定地点进行。特殊焚烧,须有专人在现场负责,配置足够的消防器材以备应急使用。焚烧完毕应浇灭余火,将灰烬倒在安全地点。

第二十六条 在学校内举办的(联合举办、校外单位)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按照《西南交通大学大型活动管理规定》进行申报批准后方可举办。依法应当报请当地公安机关审批的,则自行申报并经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对活动的消防安全责任由主办单位全部承担,同时主办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第五章 消防设施及器材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所指的消防设施包括公共消防设施与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是指用于灭火、防火以及火灾事故的器材。

公共消防设施包括:

(一)校园地下消防供水管网、消防水泵及电控设备;

(二)校园地上、地下消火栓、消防水池;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安全疏散通道、防火间距、消防安全标志、户外消防安全宣传设施;

(四)消防应急疏散引导箱;

(五)其他防火、灭火、抢险救援装备及设施。

建筑消防设施包括:

(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二)火灾自动灭火系统;

(三)防排烟通风系统;

(四)广播通信系统;

(五)室内消火栓系统;

(六)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系统;

(七)防火门和活动式防火分隔设施。

灭火器材包括:

(一)各种手提式、推车式、悬挂式灭火器、灭火器箱等;

(二)消火栓箱、水带、水枪等;

(三)破拆类工具、救援类工具、逃生类工具等。

第二十八条 保卫处是全校消防设施设备的管理部门,负责消防设施设备的监督、检查和相关操作人员的培训指导工作;负责室外公共区域消火栓的管理维护;负责购置、配备、更换各单位申报所需的常规灭火器材;负责督促维保公司对消防监控、报警系统及其配套设施的日常管理及维护;协助其他职能部门做好消防设施改造工程验收工作。

第二十九条 保卫处应按照国家《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合理配置灭火器材,每具灭火器材及灭火器箱应统一编号,实行数据化APP管理。学校配置、维修的灭火器材应由保卫处与使用单位进行书面手续移交。因办公、科研、实验场所发生改变,搬迁时原配置的灭火器材不得带入新的场所,新场所所需灭火器材应另行申请配置。灭火器材的配置原则:

(一)教学、科研、行政办公、校医院、离退休处及学生公寓楼宇的灭火器材由保卫处负责配置并维修;

(二)经营性企业、自收自支单位、驻校内非体制内单位的灭火器材的配置自行负责。

第三十条 火灾报警探测器投入运行两年后,应每隔三年全部清洗一遍,并作相应阀值及其他必要的功能试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室外消火栓应定期检查,每具消火栓应编号建立档案,每半年开启一次防止锈蚀,栓体每两年进行刷漆维护。

第三十一条 按照“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各使用单位应确定专人对本单位的消防灭火器材进行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头,至少每周对所管理的灭火器材进行一次检查。同时,各级单位要负责对本单位范围内的消防设施进行检查和保管,防止损坏、丢失,一旦发现丢失、损坏或非正常工作,要及时报告保卫处;不能说明丢失原因或因管理不善丢失的,则由使用单位赔偿。

第三十二条 各级单位对建筑物进行改建、扩建、装饰装修施工时,双方在签订施工合同中,施工方应缴纳合同履约保证金。施工方应保证建筑物内消防设施的完整,若改变原建筑结构的须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批后方可施工。

第三十三条 各级单位在与各物业公司签订服务合同时,须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明确建筑物内消防设施的日常运行及维护、维修责任。对已纳入物业管理的,按合约开展消防设施的配备、维修、维护工作。

第六章 消防安全检查及整改

第三十四条 学校安全稳定及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组织一次全校性的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单位防火检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五)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六)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八)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九)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三十五条 保卫处在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时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对检查中发现的制度不完善、执行不彻底的单位以及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填发《消防安全整改通知书》。

第三十六条 校内各级单位每月至少对本单位消防安全情况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并将结果提交保卫处。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六)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七)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八)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管理情况;

(九)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十)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七条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由相关单位专人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消防违规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通知人员疏散并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八条 学校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指出的各类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核查、消除。

对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由学校安全稳定及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责成相关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

第三十九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由保卫处责成有关部门人员当场改正,对不能立即整改的,责成相应的二级单位明确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限期整改:

(一)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二)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三)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四)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五)人员密集场所或实验室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

(六)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或损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七)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

(八)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九)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十)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一)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条 各级单位负责整改的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后,整改单位应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相应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报保卫处存档备查。

第四十一条 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隐患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立即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

第四十二条 各级单位对于公安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和学校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限期内没有整改的,由校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进行追责处理。

第四十三条 对于涉及社会原因等学校无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由安全稳定及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向公安消防机构报告,请求支持解决。

第七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四十四条 学校安全稳定及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原则上每学年召开一次工作会议,进行消防法规和专业知识的学习,同时研究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十五条 校内各级单位应当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本单位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运用多种形式对所属师生员工、新进人员、实验员,变换工种和外来实习人员开展经常性的消防知识和消防安全教育;对特殊工种人员进行专门的消防安全培训。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四十六条 学生工作处和各学院应当把消防安全教育作为学生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之一,对学生开展形式多样的消防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发挥各学院、团总支、辅导员、研究生指导教师的作用,设专人负责消防安全教育工作。对学生的宣传教育工作应采取下列措施,使学生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一)开展学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全校性学生消防演练;

(二)根据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

(三)对每届新生进行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五)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并在校园网络、广播、校内报刊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

第四十七条 各级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对所属员工应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对员工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四十八条 下列人员必须依法接受消防机构组织的消防安全培训:

(一)学校及各级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宿舍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第四十九条 保卫处根据各级单位需求,协助各级单位举办消防知识讲座,指导各级单位开展各项消防宣传、培训工作。

第五十条 公众聚集场所等在集会、活动期间,应利用图片、广播、闭路电视等向师生及参会人员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并设置引导人群疏散的指示标志或图示。

第八章 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及火灾事故

第五十一条 各级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机构: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五十二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消防演练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五十三条 校内各实验室应当有针对性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将应急处置预案涉及到的放射、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及处置药品的名称、产地和储备等内容报学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保卫处备案。

第五十四条 学校义务消防队应每月组织一次消防安全技能训练,以检验队伍扑救火灾的能力。

第五十五条 发生火灾时,相关部门及人员应当及时报119火警,同时报告保卫处值班室,并立即启动防火、疏散应急预案,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同时按照事故报告制度进行报告。

第五十六条 保卫处接到火灾报警后,迅速启动火灾处置预案,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进行初起火灾的扑救,指挥火灾现场被困人员疏散;掌握火灾现场基本情况及时向学校安全稳定及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火灾情况;协调学校相关单位做好后续工作;组织人员保护好火灾现场;火灾扑灭后,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提出事故处理意见。

第五十七条 事故单位和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公安消防机构、保卫处协助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未经保卫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五十八条 校内发生火灾事故,由校安全稳定及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成立事故调查组,按照“事故原因没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没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没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没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严肃追责。

第五十九条 火灾事故调查结束后,事故调查组应制作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将调查情况书面报学校及消防机构。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应包含如下内容:

(一)火灾事故基本情况;

(二)火灾事故经过;

(三)火灾原因分析;

(四)火灾事故损失情况;

(五)火灾事故责任认定;

(六)火灾事故处理建议;

(七)教训和整改措施;

(八)附件内容应有:火灾现场示意图;火灾现场照片;物品损失、核定清单;当事人询问材料等。

第六十条 火灾发生原因及责任由公安消防机构、学校安全稳定及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学校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单位进行认定。

第九章 消防经费

第六十一条 学校建立消防专项经费,将日常消防经费和普消设施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将设施系统维修及维保经费纳入学校年度修购计划经费预算进行管理。由保卫处归口汇总经费预算,上报学校批准后实施。学校确保消防经费的投入,保障消防工作的资金投入需要。

消防经费用于:

1.校内常规灭火器材的配置、更换,消防设备设施维修;

2.消防演练所需的设施、材料;

3.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奖励。

第六十二条 经学校批准的消防年度经费预算,由计划财务处负责拨付,保卫处负责按项目预算实施。

第六十三条 所有项目的设备采购均需按照学校招标与采购办公室程序要求,合法合规进行。

第六十四条 消防专项经费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消防经费。

第六十五条 对火灾隐患引起的突发性事件,其整改经费按一事一议的原则,纳入学校专项落实经费。

第十章 消防安全的奖励与惩处

消防安全工作原则每年进行一次总结,由学校安全稳定及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学校每年拨出专项经费对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表彰和奖励以“责任风险、压力大小、人员多少”进行评比(另行制定评比细则)。

第六十六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按照本规定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各级人员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措施保障有力、定期开展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二)单位领导重视消防安全工作,认真贯彻执行消防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度,全员切实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三)单位消防安全日常工作有计划、有措施、有落实、有检查、有总结;

(四)在安全教学、科研、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取得科研成果、获得上级部门表彰,或者提出切合实际、行之有效并被采纳的合理化建议者;

(五)发现事故征兆,及时采取果断措施避免事故发生,或在事故隐患处置、事故抢险救护中表现突出的有功单位或个人;

(六)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个人;

(七)考核评比期间,本单位所属各类人员无违反消防安全规章制度的行为,未发生消防安全事件和事故。

第六十七条 消防安全事件和事故处理的种类:

①书面检查:上交学校消防管理部门存档;

②诫勉谈话:由单位领导或学校安全管理部门对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谈话;

③通报批评:在全校安稳会议或党政工作例会上通报;

④安全整顿:停止实验室或个人工作,进行安全整改;

⑤经济赔偿和经济处罚:根据责任大小或损失程度,单位经济处罚五千起,严重违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单位经济处罚一万起;

⑥暂停评优评奖资格:取消学校各类奖项评定;

⑦行政处分:根据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以上处理的种类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由学校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违规行为:

(一)不认真落实有关职能部门和本单位下发的《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及其它消防安全隐患整改意见的单位和个人;

(二)未按照有关职能部门和本单位的要求,限期采取整改措施和报告上级领导的单位和个人;

(三)对涉及新、改、扩建项目没有上报学校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有上报地方政府管理部门审批的;

(四)不服从、不配合政府部门、学校职能部门、本单位等日常安全管理和检查的单位和个人;

(五)责任单位和个人未进行消防安全设施定期检修和维护的;

(六)未根据政府部门或学校监督管理部门和本单位的要求按时排查、消除安全隐患的单位和个人。

根据职责履行情况和情节,对上述行为相关责任人可采取的处理种类有:①-⑤类。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严重违规行为:

(一)由于违反国家各级部门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管理不到位、管理不善、操作失误等原因,造成安全事件或轻微事故发生的;

(二)因未履行安全职责,或发现安全隐患未及时有效整改和报告上级领导的,或接到相关报告后未采取有效措施,从而造成消防安全事件或轻微事故发生的;

(三)由于责任单位未进行消防安全设施定期检修和维护,从而造成消防安全事件或轻微事故发生的。

根据职责履行情况和情节,对上述行为责任人可采取的处理种类有:③-⑦类。

第七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同样的消防安全隐患问题一年内多次出现的;

(二)针对严重违规违纪行为,学校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单后,仍不按期整改的;

(三)针对可能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的,经学校上级主管部门告知后,仍不整改的。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西南交通大学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试行)》及其他法律法规执行。

第七十二条 本规定由西南交通大学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解释,由学校保卫处督导实施。

第七十三条 本规定自学校2020928日第1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之日起施行,原《西南交通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