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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交通大学电动车管理规定

2024年03月08日 14:04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障师生交通安全,加强校园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校园交通及火灾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工信部GB17761-2018)、《西南交通大学校园交通管理办法》《高等学校校园电动车安全管理指引》(川教函〔2023〕490号)等相关管理文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电动车是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在普通自行车(人力三轮车)等基础上安装电机、控制器、蓄电池、转把闸把等操纵部件和显示仪表系统的交通工具。包括满足新国标要求且在交管部门安装正规牌照的电动摩托车、电动三轮车、电动踏板车、电动助力车及电动摆渡车。不符合以上要求及私自改装电动车,禁止在校园内使用。

第三条 鉴于成都两校区交通资源有限及交通安全考虑,学校提倡师生员工绿色出行,在校内尽量减少电动车使用。

学校按照“控制增量,双牌准入,无牌禁用,一人一车一标”的原则进行电动车登记上牌与使用管理。

在校园内行驶的电动车必须按照本规定进行校内通行标志牌证申请、审核和安装,无牌电动车禁止进入校园及在校园道路行驶。

根据校内电动车保有量,学校每年分阶段投放一定数量校内通行标志牌证指标,或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其它方式确认办牌资格。

教职工离职、学生毕业离校及其他人员在学校工作关系结束后,其校内通行标志牌证自动失效。

校内电动车必须按国家法律法规及本规定要求使用。

第二章  校园电动车管理

第四条 电动车驾驶人应服从学校工作人员指挥和引导,进出校门时下车推行,主动配合查验通行标识牌证。禁止无牌、无证和套牌车辆进入校区。对不听从劝导、不服从管理、妨碍校门通行秩序的电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可采取取消车辆通行标识牌证、通报有关单位等措施。

第五条  电动车在校内按限速15公里/小时行驶;不载人、不拖带车辆行驶。安装有固定安全座椅的电动车,限载12岁以下儿童1名。

第六条  校内骑乘电动车行驶时应佩戴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安全头盔。坚持“安全至上、文明礼让、行人优先”的原则,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相关法律,按照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和校园限速安全行驶。校内骑乘电动车不得有以下危险行为:①超速行驶;②并排占道行驶;③不按标识行驶或逆向行驶;④佩戴耳机行驶;⑤行驶过程中使用手机;⑥其他存在安全风险的驾驶行为。

第七条  不得使用电动车载运易燃易爆、有毒制剂等危险化学物品。

第八条  电动车须按划定区域有序停放,不得影响校园交通秩序和师生通行。严禁在人行道、消防通道、草坪等禁停区域和非划定区域停放,对于违规停放的电动车,学校应及时予以清理。长期不用的电动车,不得在校园内停放。长期无人使用无人认领的电动车,经全校公示后,学校按有关管理规定对废弃电动车进行清理。

第九条  电动车须在划定区域的充电柜(桩)充电,禁止在室内外私拉乱接电源为电动车充电,严禁在宿舍、教室、食堂等人员密集场所和校内建筑的楼梯间、公共门厅、疏散通道、消防通道、安全出口、地下停车场等非划定区域位置充电,严禁将电动车电池拆卸后放置在宿舍、教室、食堂或其它封闭等场所内充电。

第十条  电动车在校园内违反充电相关规定者,对车辆进行锁车或拖车处理,取消校园通行标识牌授权,并通报相关单位。校园电动车引发交通安全、火灾事故,或造成其他重大影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电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的法律责任。

电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出现本规定除违规充电外其它违规情形,累计3次即取消校园通行标识牌授权。

第三章  校园电子通行证办理

第十一条  以下类别人员可申请办理1个校园车辆通行标识牌:

1.学校教职工(含离退休人员);

2.学籍处于在校状态的学生;

3.学校及校属各单位聘请的有效合同期内的社会用工;

4.驻校服务保障机构工作人员(指经学校批准的经营机构、商业网点、摊点、快递等服务保障机构)。

第十二条  对于服务保障类电动车,需提供校内相关单位盖章的情况说明,并由学校保卫处审批后方可申请办理临时通行标识牌,出具情况说明的校内单位负责履行对该车辆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  所有电动车需在交警部门登记备案并具备正式购买发票。

未挂牌或未按规定悬挂符合交警部门认定标准牌照的电动车不予办理校园通行标识牌

通行标识牌须安装在指定位置,不得转让、伪造、变更,一经发现违规使用,立即取消通行权限,并不再为其办理校园通行标识牌。

第四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十四条 保卫处负责校区电动车统筹管理工作,制定管理的具体措施和方案;牵头做好电动车校园通行标识牌证的审核、发放、登记、安装工作;划定停车区域及布置相应标识,维护校内电动车行驶秩序;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相关交通事故和案件

第十五条 校内各单位、各部门明确职责、分工协作,共同做好以下工作:

1.学校各部门、院系等二级单位按照“一岗双责,三管三必须”要求,协同做好本单位、本部门师生员工电动车管理和教育引导相关工作。对本单位师生员工不规范停放电动车,以及私拉乱接电源为电动车充电等不安全、不文明行为协同开展教育整治;对电动车及蓄电池进入本单位使用建筑物进行监管和自查自纠。加强本单位师生员工电动车交通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倡导绿色出行、安全出行。

2.校内各单位(社区)负责对本单位师生员工(居民)所有的电动车登记申请进行初审;

3.后勤保障部负责校内电动车充电柜(桩)的建设、维护、管理工作,并做好学生公寓内禁止电动车及蓄电池进入室内停放、充电的日常监督及楼栋周边电动车规范停放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成都犀浦校区和九里校区内使用的电动车。其它校区参照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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