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推进规范化服务型建设,体现机关的服务宗旨,提高办事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处全体职工。
第三条 限时办结制是指当事人到本处办理属于本处职责范围内的事宜,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事项的工作标准,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间内办理完结或告之其不能办理及其原因。
第四条 在处理各项行政事务中,凡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有时限要求的,必须在时限内办理完毕。
第五条 对没有时限要求的,各科室的请示件,且资料完整的,要从收到请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
第六条 对上级部门和领导督办、交办的事项,要按照督办、交办规定的时限要求办理完毕。未明确时限要求的,要在收到督办、交办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因客观原因未能办理完毕的,应书面向上级部门和领导汇报原因及说明办结时限。
第七条 对群众提出的各项问题及咨询,按首问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办理。对群众办理有关业务事项,符合规定且手续齐全的,按照规定的时限办理;不符合规定的要说明原因。
第八条 对于交办人确有特殊情况要求尽快办理的,应尽力在其请求的时限内办理。实际工作中存在特殊情况不能按办结时限完成的,应报分管处领导审批后方可适当延长办结时限,同时应将延长办理时限的原因、情况说明等及时反馈交办人。
第九条 全处职工违反本办结制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戒勉或处理。